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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就文明行为立法 处罚与个人信誉挂钩

11月2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青岛是继深圳、武汉、杭州之后,国内第四个就文明行为立法的城市,也是省内首个。《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明行为

11月2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桂芹就《条例》亮点做解读。

  政府表彰和鼓励文明行为

“《条例》很大的亮点就是对文明行为作出了全面规范,特别关于政府倡导和鼓励文明行为的方面,将之前我市零星、分散的,没有形成合力的部分表彰和鼓励的行为,重新作了规范和整合。”张桂芹说。

《条例》的第三章“促进与保障措施”中,对青岛市表彰和鼓励的文明行为进行了概括性列举,并指出要将表彰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鼓励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劝阻其工作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发挥舆论监督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

“《条例》的另一亮点就是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特别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张桂芹说,《条例》不仅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宣传曝光力度,还规定十类不文明行为如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将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法治化。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加大宣传曝光力度。

《条例》还规定,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或停车让行受处罚

不少驾驶员在斑马线前不让行人,有的看到绿灯快结束时加速往前冲,把行人逼停。因此,斑马线上时有交通事故发生。这已是久为诟病的交通陋习。“礼让斑马线”这一文明行为也在《条例》中得以明确。

《条例》中第八条规定,“驾驶车辆应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道路通行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规定停车地点停放车辆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条例》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有“行经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或者停车让行的”等十类不文明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除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外,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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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类不文明行为

(一)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行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或者停车让行的;

(三)行人不听从交警、辅警及公共文明引导员的劝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四)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等的;

(七)车辆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

(八)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信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投诉人、检举控告人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处罚的。(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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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君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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