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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建设“节能建筑”可领取“补助资金”

建设“节能建筑”可领“补助资金”

核心提示: 示范项目应对建筑用能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电、照明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可再能源应用、围护结构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

本报8月5日讯 建设“节能建筑”,可领“补助资金”。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对《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建议,进一步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

按照《办法》,示范项目应为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交通和通信等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改造后的综合节能率不低于20%。示范项目应对建筑用能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电、照明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可再能源应用、围护结构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

示范项目完成并通过自验收后,申报单位持《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等资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能源审计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核定补助,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向市财政局提出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按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按不高于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奖励。

《办法》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培育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及市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可作为单位的能源类费用列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不低于8:2的比例分配给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采取自主改造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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