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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正系"公司诈骗案一审宣判 被判处罚金超30亿元

晚报讯 12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基鸿等人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罚金30.12亿元,以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基鸿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江平、杨悦、陈旭军、刘先洲、袁妮、张家春、薛键、王文宏、黄义发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基鸿于2004年9月注册成立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先后实际控制经营60余家境内外公司。 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在“德正系公司”明显不具备还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持续获取资金,按照陈基鸿的指使、授意,被告人江平、杨悦、陈旭军、刘先洲、袁妮、王文宏、黄义发采取重复编排货物信息、私刻印章等手段共同伪造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烟台港集团蓬莱港有限公司氧化铝、铝锭、电解铜仓单、转货证明等货权凭证,并使用伪造的货权凭证欺骗在国际上具有较高信誉的仓储监管公司出具监管仓单,或者通过贿赂被告人张家春、薛键出具内容虚假或超出库存数量的仓单、核库确认书等证明文件,并利用上述虚假的仓单或证明文件,以“德正系公司”名义与大量国内外公司签订销售、回购合同,或欺骗其他公司为“德正系公司”提供担保等方式,骗取多家公司资金共计123亿余元(其中2.7亿余元未遂);此外,还通过重复质押或将上述伪造货权凭证质押于银行等方式,骗取13家银行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共计36亿余元。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利息和其他到期债务。2004年至2014年,“德正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被告人张家春、薛键及毛小兵行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行贿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陈基鸿除组织、领导上述犯罪行为外,其行为还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贷款诈骗罪以及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其余9名被告人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涉罪名均成立。

宣判后,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基鸿等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 通讯员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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