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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铁新规: 冒用证件加收五倍最高票价

核心提示: 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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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编制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期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和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应当划定线路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明确建设控制条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和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轨道交通用地(含地下空间),依法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依法按照作价出资方式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和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享有商业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对必须与轨道交通工程统一实施的综合开发项目,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相关手续应当统一办理。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前列行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需要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采取保护、监测措施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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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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