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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构想在青岛发布 基本分三种形式

核心提示: 目前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建设还刚刚起步,无论是规制建设、还是案例实施,甚至是行业政策推动方面,我们都需要吸收市场上有共识的金融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一起共同建设存货融资的生态。

本报9月27日讯 第七届物流金融和担保品管理研讨会日前在青岛召开,本届会议在延续以往“引进国际经验,深度探讨国内存货融资发展问题”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探讨存货融资相关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并着重聚焦仓单体系建设,其中“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的建设构想在本次会议上正式发布。

世界银行集团IFC东亚及太平洋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负责人赖金昌对如何建立一个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进行解读。他表示,仓单融资是存货融资的一种形式,用仓单进行融资,是一种规制安排。根据国际经验,可以接受的仓单基本上有三种形式,一是在CMA(担保品管理协议)下可以发出的仓单,信贷机构、借款人、担保人管理公司之间有一个三方协议,后面有一套严格的规制安排;第二种是按交易所规制发出的仓单;第三种是全国性仓单体系下发出的仓单,这种仓单从性质上来说是产权文书。在一些国家,全国性仓单体系是通过立法规定实现的。在中国建立这个体系,比较现实的做法是通过契约实现,作为一个集体机制来运作,有关政府部门给予支持,行业协会来出标准以及负责认证、稽核与仓单登记。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常务副会长沈绍基先生在会上表示,从仓储管理到仓储融资是一个业态的发展,这件事在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主管部门去统筹,但可以从行业协会的角度去推进。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在IFC的帮助和支持下,用5年时间重点推动三方协议规制下的存货融资与担保存货管理,组织起草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两项国家标准。自2018年起,重点建设《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以期推动存货仓单化、仓单电子化、电子仓单的统一登记以及融资、交易,并由此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建设专家组成员马令海表示,存货融资市场潜在规模是以十万亿计,但目前在中国,存货融资服务却成为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一个“断点”,如何通过体系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来撬动这个大市场,是值得思考的问题。除了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在规制层面的顶层设计以外,整个全国性的可流转仓单体系的运行还牵涉到五大类机构和组织:第一,物流仓储方,需要做物联网和信息化改造;第二,需要一批有能力为存货相关各方提供仓单运营的平台机构,把质检、计量、技术控货等数据纳入系统,去实现实物资产的数字化;第三,需要一个电子化的仓单产权登记平台;第四,需要和人民银行中征中心动产融资登记平台合作,一旦发生融资,需要对担保物权的公示。最重要的是,还需要一批行业组织、行业头部企业或行业服务平台深度合作,在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下,针对不同品类的商品存货进行标准设定和模式设定。因此,接下来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建设,会形成一个跨行业的联盟组织。目前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建设还刚刚起步,无论是规制建设、还是案例实施,甚至是行业政策推动方面,我们都需要吸收市场上有共识的金融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一起共同建设存货融资的生态。(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邱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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