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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青岛工商业电价再降 今年累计减少16.5亿元

核心提示: 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0276元, 9月1日起再降低0.0286元。同时,进一步加大清理检查力度,使降低电价政策切实落实到最终用户。

晚报讯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目标要求,近日,山东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分两次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0276元, 9月1日起再降低0.0286元。同时,进一步加大清理检查力度,使降低电价政策切实落实到最终用户。

此前,我市已两次贯彻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今年以来,我市已累计四次贯彻落实省降价措施,共降低一般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7.52分,完成降低工商业电价水平10%的政策目标,累计减轻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约16.5亿元。同时,进一步明确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要求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9月30日前,将转供电单位“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1.0014元,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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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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