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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低保新政 农村困难群众也能申请城市低保

核心提示: 新《办法》规定,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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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近日我市出台新的《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同时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新的政策点。《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资格条件要求有新变化

新《办法》规定,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除了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之外,新《办法》对资格条件的要求也有新变化。原先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的比例,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的比例。 ”而在新《办法》中,则要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法申请低保。

此外,“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等,同样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认定低保有3个基本条件

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同时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新的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新《办法》规定“本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 (在居住地所在区市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上述规定当中,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

提高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

新《办法》中,还取消了困难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年龄(成年以上)、婚姻和是否单独立户的限制,规定“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认定条件的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另外,提高了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 “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基础值为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8倍。在此基础上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

对于因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对象,全市将对其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采取渐退方式退出。据悉,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当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继续保留原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为最大限度杜绝骗保行为,全市将建立诚信机制,加大了处罚力度和措施。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梁超 通讯员 周建友 宋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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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金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

据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新《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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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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