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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排队”是用人工具化逻辑下的怪胎

“入行满一年的已婚女工可提出生育计划安排申请”、“员工生育计划一经确定,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近日,网曝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员工做出如此要求。对此,7月1日,该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该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行文下发、执行。(7月2日澎湃新闻)

怀孕竟然还要排队,即便是在大包干的计划经济时代,从生到死的包揽中,恐怕也没有“怀孕排队”的统一安排,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居然还有如此安排,可谓奇葩。从个体来说,确实有怀孕“做计划”一说,但这也只是局限于身体调适方面,而这个以单位之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显然是对个人怀孕计划的悍然干涉,从生理科学上讲,即便是做出了“生育计划”,谁又能保证这怀孕一定可以“依计行事”呢?谁能保证发生任何意外情况呢?

事实上,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生育权,这本身就不应受到任何人和单位的干涉。如今,这一纸意见征求稿,不仅要求生育要有计划, 连怀孕都必须做到万无一失,显然是对这一权利的破坏。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在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而颇为讽刺的是,在这份意见征求稿中的,居然还赫然写着这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合理安排育龄女工的生育时间”,纵然再“政治正确”、再“正义凛然”,但实在不知道其中哪来的权益保护,哪来的政策落实,又是哪来的合理安排呢?

为什么会有这么奇葩的安排,在通知后文其实并不难找到答案——不能因生育时间安排不当影响工作或提出增人要求。换句话说,所谓的加强生育管理,只是为了“工作需要”。作为一家生产经营机构,注重经济效益和成本控制,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以牺牲职工的“生育权”为代价,从一开始便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并因此失去了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即便是会因此收到再好的效果,又有什么意义呢?一个缺乏人性关怀,缺乏人情味的企业,又如何谈更好的发展呢?从根本上说,这纸通知的出现,是用人工具化逻辑下的怪胎,没有把每个职工当成一个个生动而具体的人,而是流水线上的劳动工具。

正因为如此,即便是这样的一则明显不合情合理合法的通知,虽然是以意见稿之名,但是,显然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因为在通知中,已经写明“2015年三季度已婚女工生育计划安排表需在6月30日下班前报送人力资源部”。如果真的有意要征求职工意见,为何还如此火急火燎地要求报送计划安排呢?在这个企业,恐怕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职工话语权。

一个让人唏嘘的事实是,根据媒体的梳理,如此奇葩的规定竟然由来已久,并且大面积存在。如何让“排队怀孕”的奇葩不再出现,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关乎着相关法律权威的重塑以及职工话语权的重建。记者 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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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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