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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防疫应保护好个人信息

日前,天津市委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开展疫情防控相关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通告,要求全市疫情防控APP运营者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对存在问题的APP,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采取约谈、公开曝光、通知下架、行政处罚等措施。中央网信办此前也发布通知,明确要求为疫情防控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疫情发生以来,数字化技术借助数据、算法、产品优势广泛服务于社会各个领域,在筛查分类、协同救治、疫情统计、资源分配、隔离管理以及居家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升了疫情防控的效率和精准度。与此同时,一些消费者也面临信息泄露风险。比如,到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被要求登记姓名、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有的还要求登记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其中,不乏违法违规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规则等情况。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这意味着,在数字化防疫的同时,需要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如果根据防疫要求,确需收集个人信息的,在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等多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防止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况。

同时,对于因防疫需要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做到专采专用,并在疫情结束后按规定妥善处置。特别是要防止一些商业机构假借防疫之名随意收集公民信息,要划定红线,禁止其将参与疫情防控获取的数据商业化利用,对于恶意泄露、滥用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应依法依规惩处。(鸣 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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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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