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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流动人口须3日内在居住地登记

核心提示: 流动人口需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对违反登记制度的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12月7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提醒,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即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省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作出具体规定,除了四种情况外,流动人口需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对违反登记制度的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三日内申报”四种情形除外

青岛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青岛公安”发布内容提醒,随着国务院今年开始实施 《居住证暂行条例》,我省近日出台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是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制定的,明确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一人一证。 《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办法》里还专门提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房东、用人单位不及时报告将罚款

《办法》中明确指出,出租屋房东、物业、房屋租赁中介、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大型农贸市场或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均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流动人口情况,未报告的个人或机构将被处以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罚款。除此之外,房屋出租人应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如果没有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终止居住情况,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另外,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违规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办法》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流动人口信息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由于人口信息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根据新的《办法》,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但除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刘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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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2012年实施的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分为1年和3年,其中有五类情形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新的《办法》取消了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说法,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办法》规定,持有居住登记凭证的个人可以享有与持有居住证的个人同样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包括社会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住房保障政策等9项权益和公共服务。除此之外,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还可在居住地享有申领驾照等4项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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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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