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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禁燃烟花爆竹立法!邀你提意见建议(附邮箱)

核心提示: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安排,5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审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草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该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安排,5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审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草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该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5月10日前发送至以下邮箱:qdrdjcsf@qd.shandong.cn。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区域未经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青岛保税港区)的建成区;

(三)城阳区、胶州市民用机场净空区域。

除前款所列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督促工作。

第四条 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以集中燃放焰火形式庆祝的,由承办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五条 宣传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工作领域和从业人员中,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婚庆、典礼时,应当劝阻相关人员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批准设置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邻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 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下列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场、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

(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

(四)海滩、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殡仪馆、公墓等场所;

(六)输变电设施、油库、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安全保护区;

(七)依法划定的其他场所。

第八条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从重处罚。

第九条 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8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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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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