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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新政 外来转移人口家庭可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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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青岛市近日出台了新的《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首次将外来转移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我市保障范围。根据该规定,在青岛市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与之前旧版《办法》相比,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同时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新的政策点。

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新《办法》规定,凡本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在居住地所在区市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因收入超出低保标准时采取渐退方式退出。对于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家庭,当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可采取渐退方式退出,继续保留原有低保待遇3个月。

在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的标准中,新《办法》针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取消了年龄(成年以上)、婚姻和是否单独立户等条件限制。规定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认定条件的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提高了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新《办法》规定,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基础值,为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8倍,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数量进行适度调节。具体为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

新《办法》还建立诚信机制,加大了处罚力度和措施。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虚报、隐瞒(车辆、房产或变更等)、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认定申请,并将其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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