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本地 > 正文

青岛房屋征收补偿新规:领款周期缩至1个月内

核心提示: 记者从9月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改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近期公布执行。修改后的条例优化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的周期将由此前的3-4个月缩短至1个月以内。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从9月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改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近期公布执行。修改后的条例优化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的周期将由此前的3-4个月缩短至1个月以内。

棚户区改造工作联系着千家万户。2013年5月1日,全国第一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施行4年来,《条例》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不断推进,房屋征收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需对《条例》进行调整。

新修改的《条例》坚持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机制、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和未登记建筑认定机制四方面进行了调整。

“修改后的《条例》优化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让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周期缩短一半以上,确保居民能够及时领取征收补偿款,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房屋征收处副处长李伟告诉记者,按照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需要在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后才能领取补偿款,依据原有《条例》,签署征收公告、房屋拆除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领款周期在3-4个月。此次修订,《条例》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优化了产权注销办理程序,只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征收公告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居民领款周期缩短到1个月。

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创新上,《条例》明确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需要,及时调整补充补偿房源,并进行公告,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李伟表示,此款内容为新增,可以更好的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保障居民“居者有其屋”需求。

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确定上,我市现行的住宅过渡费标准是30元每月每平方米,超期后提高至60元;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房屋用途分80/90/100元每月每平方米,原规定超期后为增加0.5倍,调整后提高为增加1倍发放(160/180/200元每月每平方米)。

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机制调整上,明确了参与认定处理的工作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因工作机制的调整,不再参与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等工作,改为事后进行监督。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了启动房屋征收的工作时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于3日内发布征收公告施。

 相关链接:

  棚改年度任务完成九成

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今年,我市计划启动棚户区改造4.8万套(户)。截至9月底,已完成开工建设任务4.36万套(户),占年度计划的90%,比8月份提高17个百分点。

下一步,市城乡建设委将进一步发挥综合协调和指导作用,抓好棚改房屋征收的日常督查调度工作,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年10月底全面完成棚改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记者 崔武)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责任编辑:孙丽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