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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893家企业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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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工作全部结束。据统计,共有893家企业享受了2016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同比增长86.82%,加计扣除额达到35.87亿元,同比增长49.5%。据悉,这已经是我市连续10年保持大幅增长,有效激发了全市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自2007年以来,我市针对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的多次调整完善,及时举办政策宣传和专题培训活动,全面提高了企业对接政策的能力。今年7月初,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指南,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范围、备查资料等一并告知企业,为企业明年申报做好准备。

据了解,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为了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转型的普惠性优惠政策。今年,国家有关部门下发有关通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其他企业仍适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如果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可以按175元在税前进行扣除。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更加简化,并减少了相关审核程序。

根据新政策,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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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睿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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