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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一户一犬"和"管理费"成争议 暂不表决

核心提示: 昨天,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关于《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昨天,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关于《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一户一犬、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上,各方的意见分歧较多。鉴于本次对草案的修改调整幅度较大,有些重点问题各方面意见分歧也比较大,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法规案进行继续审议,暂不交付表决。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赵黎

调查深入街道召开座谈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草案初审后,法制工作室汇集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征求了政协委员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 9月17日,法制工作室到市北区洛阳路街道办事处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街道、社区、居民和基层执法单位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室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初稿。之后,就草案修改初稿,书面征求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9月29日,工作班子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部分法制咨询委员和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工作班子再次进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议。 10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九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修改65条草案缩至21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调研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不少市民提出,养犬产生公共安全、扰民和环境卫生问题,根源在于养犬人的疏于管理和不文明行为,养犬管理立法的重点在于规范养犬行为,解决当前居民养犬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养犬对社会环境和他人生活的影响。要着眼于可执行性,要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和遵守。

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养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侵权行为外,一直未以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在目前已经涉及较大人群的情况下,立法应当审慎设定法律界限和管制措施,解决因不当养犬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维护权益和秩序。养犬管理的目标设定不应过高,行政管理措施和程序不宜太繁杂,以免增加行政管理难度甚至造成管理落空。同时,部门职责、管理措施的设定也应重点考虑其可操作性、可行性,从社会管理的实际出发,避免过高的行政成本,也避免因规定难以落实而形成养犬人普遍违法的局面,影响立法实效和法规尊严。

基于以上考虑,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梳理和调整:以市政府对部门职责的原则划分为基础,解决职能交叉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安、城管、兽医部门的管理职能;简化养犬信息登记程序和要求,转变狂犬病免疫管理方式,降低免疫门槛;突出养犬行为规范,便于社会遵行和执行;删除了草案中重复的、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的和难以操作的内容,取消了章节设置,将法规由草案的65条精炼为21条,主要围绕不扰民、不侵害他人、不影响公共卫生、加强免疫、明确职责等方面确定内容。

调整强化免疫引导疫情查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提出,狂犬病的发生对人危害极大,应当强制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对于未给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养犬人,应当重罚。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强制免疫计划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级,我市没有权力规定强制免疫。另外,我市已实行犬用狂犬病疫苗由财政负担,而免费免疫就是对犬只狂犬病免疫的有力支持,可以引导、激励养犬人的自觉免疫行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也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养犬人从自身安全考虑,大多也会为犬只免疫。而且,草案规定的强制免疫,由畜牧兽医部门查处犬只未挂免疫牌、未进行强制免疫等违法行为,实践中畜牧兽医部门无相应的执法力量和手段去上街、入户执法,不具备执行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中涉及犬只免疫的内容作了调整,强化了免疫引导、疫情查处的规定。

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两大热点

草案规定实行养犬收费制度和“一户限养一犬”制度。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意见主要形成赞成和反对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户限养一犬

赞成方:受城区生活居住条件的限制,一户不适合饲养多只犬,而且实践中饲养多只犬往往更易引发邻里纠纷。认为城市犬只数量过大给城市管理增加负担,应当进行总量控制,因此有必要规定“一户限养一犬”。有的提出应该通过养犬高收费来限制养犬数量。

反对方:认为立法规范的重点是养犬行为,犬只数量的多少与是否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并没有必然联系。从外地情况看,规定限养数量后,对违反规定的线索所来源于邻里举报,查处必须入户查证,对犬只与住户关系的认定取证的难度和成本极大。对举报的处理和证据的认定,易由邻里纠纷转化为行政争议,不具备执行性。

收养犬管理费

赞成方:有的认为养犬占用社会资源,应当要求养犬人交纳一定的管理服务费,以平衡社会利益、减轻财政负担。外地大部分立法的城市也都规定了养犬收费制度,我市也正在向省级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建议在法规中进一步强化收费规定。应当通过收费遏制养犬的行为。

反对方:认为养犬人文明养犬,不影响他人和社会秩序,就不会增加行政管理支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应普遍增加社会义务。不少养犬人对收费有抵触,甚至为逃避交费而不办理养犬登记,反而增加了养犬管理的难度。养犬收费制度的实施本身需要付出较高的行政成本,重庆、深圳已取消了养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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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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