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酗酒之后点燃了英菲尼迪车的车衣,致使车辆部件损坏,孙某为一时的刺激赔偿了车辆所在单位8万元。近日,市南法院以放火罪一审对孙某判刑。3月5日凌晨2时许,喝了酒的孙某行至八大湖附近,发现了一辆套着车衣的英菲尼迪G25型白色轿车停放在路边。为追求心理刺激,孙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轿车车身上的车衣之后逃离现场。在审理过程中,孙某的亲属与车辆所有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8万元。
法院认为,孙某点燃车衣后随即离开,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直至凌晨2时11分34秒,车辆明火才被扑灭。燃烧车辆停放位置属公共停车位,周围停满车辆,且靠近居民楼,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威胁。所以,孙某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市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孙某犯放火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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