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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湿地保护法 8种破坏湿地行为将被处罚

核心提示: 山东于2013年出台湿地保护办法,明令禁止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和违法放牧等8种破坏湿地的行为。办法将于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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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于2013年出台湿地保护办法,明令禁止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和违法放牧等8种破坏湿地的行为。办法将于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湿地的行为: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物;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破坏湿地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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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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