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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加快莱西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莱西市将于国道309—青龙高速—国道204—扬州路南延—蓝烟铁路—南京南路—芝罘路—国道204—昆明路—望绕路—芝罘路—省道298—洙河—大沽河—国道309之间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区。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定

12月1日,记者从莱西市环保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快全市结合全市实际,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11月28日,莱西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区的决定。

据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国道309—青龙高速—国道204—扬州路南延—蓝烟铁路—南京南路—芝罘路—国道204—昆明路—望绕路—芝罘路—省道298—洙河—大沽河—国道309之间区域。

市发展改革、城建、规划、环保、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业发展局、质监 、安监 、工商、城管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禁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除了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之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国道309—洙河—南京路—204国道—芝罘路—深圳路南延—深圳路—国道309之间的区域,已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除外),2015年底前将全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其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除外),将在2016年底前全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燃煤热水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二十九兆瓦,燃煤蒸汽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三十五吨/小时。对“上大压小”建设燃煤集中供热设施的,实行区域用煤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

违反规定的将予以处罚

所谓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包括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比如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 3、灰份含量大于20mg/m 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

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建设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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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玉玲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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