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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条例:吸毒被查3年禁参演 演了也不播!

核心提示: 据济南日报2日报道,4月1日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禁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对“涉毒人员”参与广电节目、文艺演出活动作了严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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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济南日报2日报道,4月1日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禁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对“涉毒人员”参与广电节目、文艺演出活动作了严厉限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开设禁毒宣传教育课程,每学年不少于二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得播出。违反条例规定,对邀请方、播出方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寄递实名登记和安全查验制度。发现客户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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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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