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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立法可借鉴美国案例

核心提示: 对电梯伤人案进行高额赔偿,以警醒生产者和维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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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其中规定,困人超30分钟罚维保单位10万元。

这一电梯安全法规的出台不仅可能起到切实保护公众安全的作用,而且对于全国性的电梯立法也有明显的促进意义。

调查发现,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占16%,安装占24%,而少维修、疏保养则是发生事故的罪魁祸首,比例高达60%。受害者人群多为老人和小孩。

面对这种情况,出台一部法规来明确电梯生产和使用中各方的责任,并保证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 E)的一个产业工人保护委员会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就颁发了《美国电梯安全标准》A SM EA 17,该标准此后逐步被各州所采纳,成为全国通用的电梯标准。

同时,美国各州在20世纪70年代就都出台电梯方面的法规,并且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规章,这些法规有一部分是纳入法典中的成文法,也有一部分是案例法。例如,加州电梯法律规定是在加州劳动法(LaborCode of California)第7300-7322节,此外还有加州政府规章第3000-3139节电梯安全法令(Elevator Safety Orders)。

比较而言,美国不仅有电梯生产方面的质量安全标准,还有电梯使用和管理的法规。现在潍坊《条例》的实施是对电梯使用和管理开了一个好头,并且有针对性地对维修、保养和救援明确了责任。例如,针对电梯困人事件频发,《条例》明确,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也专门对乘客乘用电梯的行为单独设章节规定乘用规范,这在立法体例上属国内首创。

一方面,一项法规能否起到人们预期的效果,有待实践来检验。另一方面,仅有立法也是不够的,因为无论法律制定得多么严密,都会有疏漏之处和意外发生,因此需要对人们在受到电梯伤害之后有一种事后赔偿的方案或制度。《条例》只是规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者可处以1万到10万元的罚款,但没有明确赔偿责任。这也意味着公众受到电梯伤害后需要依据其他的法律法规进行索赔。

其实,在依据其他法规索赔上,也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案例,对电梯伤人案进行高额赔偿,以警醒生产者和维修者。例如,2002年感恩节美国佛罗里达州圣彼得斯堡蒂龙广场购物中心狄乐百货商场发生一起电梯事故,造成母亲罗莉和7岁女儿柯瑞娜受伤,后者的3个手指被完全夹断,母亲将该商场告上法庭,最终获得1500万美元赔偿。

另一方面,对于电梯意外事故,也需要从其他方面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保障人的安全,例如设立电梯保险业务。目前海口市已经推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项目,这对于与电梯有关的方方面面,无论是生产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尤其是公共场所、物管等,都如同设置了另一种保护机制。在投保后,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介入理赔,除了由保险公司负担起高额赔偿金外,还能通过保险公司的严密调查并根据现有法律来认清责任,确定由谁赔付和赔付多少。

因此,在电梯安全立法后,还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措施来保护日益增多的使用和离不开电梯的公众,尤其是城市化扩展之后,生活、工作在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高楼中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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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athos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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