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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大额办民办中小学 可获公共财政奖励

核心提示: 30日,青岛出台《青岛市教育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奖励办法(试行)》。对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投资额特别大的出资人进行奖励。

30日,青岛出台《青岛市教育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奖励办法(试行)》。对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投资额特别大的出资人进行奖励。

奖励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的资金,包括公共财政奖励资金和学校办学结余奖励资金。其中公共财政奖励资金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市)两级分别负担。一是公共财政对举办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投资额特别大的出资人进行奖励。出资人举办中小学校,以举办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投入达到1.6亿元、完全中学达到1亿元、独立高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达到8000万元、独立初中或小学达到6000万元为起点,分别给予不高于出资人实际投资额的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后年度追加出资额按照上述比例提取奖励。出资人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出资人;也可用于本学校发展,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教科研培训等。后者可作为出资人的出资额。二是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办学结余奖励。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扣除当年办学成本、社会捐助、国家奖补资金、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每年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以出资人累计出资额为基数,按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的办学结余。对以前年度开办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未从办学结余提取奖励的,可以在初次认定出资额时参照上述规定提取奖励。办学结余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本学校发展的,可转为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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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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