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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投令”还需竞争机制纾解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滴滴自有品牌青桔单车3月17日凌晨在深圳投放,投放地点包括福田、宝安、龙华等地区,数量达到约2万辆。记者从深圳市交委获悉,市交委已于3月17日22时37分发布声明表态称:青桔单车属违规投放。目前,深圳市交委经过调查和了解后,已经联合市城管局、交通局约谈了滴滴出行,责令该企业整改,立即收回违规投放车辆。

本属开放之前沿的深圳重申共享单车执行“禁投令”,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约谈,恐怕也是事出无奈。他们认为,大量的共享单车如今已经从便民演变成“与民争道”,限制数量是不得已为之。

而滴滴违规投放2万辆单车,恐怕也不是刻意冲撞“禁投令”,而是多次申请无果之后不得已而为之。按照深圳市交委的声明,3月8日该委组织市城管局、交警局及各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暂不同意滴滴出行和哈罗单车新增投放计划。这等于完全堵死了滴滴出行和哈罗单车进入深圳市场的路子。

笔者认为,基于公共事务管理需要,对公共资源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是可以理解的;但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和垄断性,必须建立公平、透明、合理的竞争机制,因为行政权力介入是市场垄断力的重要来源,往往导致对竞争过程的扭曲和竞争结果的破坏。

共享单车“禁投令”由于只是简单的数量限制,缺乏竞争机制,事实上成为行政准入壁垒,其结果限制了滴滴、哈罗等进入深圳参与合理的市场竞争,造成了行政性垄断形成。

近年来,共享单车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尤其是一线城市主要区域共享单车基本饱和,热点区域存在车辆过度投放,规模超过环境设施承载能力,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深圳交委强势执行“禁投令”的良苦用心。

这不难看出,“禁投令”对共享单车进行数量投放限制也并非全然没有合理性。现代公共管理学认为,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力不应介入正常的市场关系之中,但基于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管理需要,对公共资源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行政权力设置准入门槛极易导致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经济学认为,行政性垄断从危害结果看,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

以共享单车为例,由于“禁投令”对企业新增自行车投放进行限制,自然而然就将滴滴、哈罗等免押金、遵守社会秩序的优质共享单车平台拒之门外,从而形成了之前进入深圳市场的共享单车拥有垄断地位,最终未必是技术、设备、经营能力的竞争,更多是一种“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在刚刚结束的2月成都城管委对于共享单车的考核中,滴滴青桔单车排名第一,说明其精细化运营方式取得良好效果。垄断显然不利于共享单车的优胜劣汰。

现代公共管理学并不完全反对行政权力设置准入门槛,但由于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和垄断性,无论以什么理由设置准入门槛,都会造成了提高市场准入壁垒,并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因此,行政权力设置准入门槛必须慎之又慎,即便出于公共利益不得已而设置准入门槛,也要建立公平、透明、合理的竞争机制。

换言之,共享单车除了“禁投令”还有没有更好的监管方式,比如要求共享单车承担维护城市秩序义务,合理设置停车区域等等,最终即使要实施准入门槛的时候,也不能简单地限制新增投放数量,这样只会限制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而是应该公平公正地构建综合考评体系,凡是符合要求的一律准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限制直至出清。

(作者系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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