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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青岛新建的小区需配建商业服务设施

核心提示: 酝酿多时的《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从流通规划与标准体系、流通信用体系、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出台规范措施,为青岛建立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回归公益,农贸市场购物更省钱

    全市所有市场都将逐步改革利民惠民 便民早餐点也将统一规划

酝酿多时的《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部地方商贸流通法律。《条例》从流通规划与标准体系、流通信用体系、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出台规范措施,为青岛建立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条例》也为市民带来了许多看得见的实惠,农贸市场将回归公益性、新改建大型流通市场需听取市民意见、建立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示。新规已经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农贸市场降低成本让利于民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中心等基础性商品流通市场的配置和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

经过连续四年的建设,目前全市已经有经过改扩建的公益性农贸市场60处,这类公益性农贸市场都是通过政府参股的形式完成公益性改造,农贸市场每年的盈利政府将再投入到市场的建设中来,通过这种方式来降低农贸市场业主的经营成本,从而降低肉菜价格。它改变了以往财政单纯拨款扶持市场建设的方式,设立商贸产业投资基金,委托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公共投资平台,以财政股权投入的运作、管理模式,对列入政府市办实事民生项目的新建改造农贸市场进行公益性改革。由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 《投资入股协议》,按照政策标准,根据持股比例,参与市场管理,并明确财政投入资金“参股不控股”“计红不分红”的原则,政府股权红利主要用于农贸市场摊位费补贴、价格补贴、摊位回租、增资用于设施设备的改造维修等;明确市场独立自主经营,履行农贸市场在农产品供应品种、数量、价格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政府对农贸市场的调控能力与话语权。今后全市所有农贸市场都将逐步进行公益性改革,通过这种方式来降低经营成本,减少蔬菜在流通过程中的费用,从而达到利民惠民的目的。

    商业配套将纳入政府统一规划

《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商品流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商品流通市场的发展目标、区域布局、业态结构、建设规模等内容。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条例》第六条规定,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优化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与居住区建设、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青岛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全市所有商业设施的建设都将被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此前商业设施建设存在一定的重复性,因此也造成了很多商业项目盲目建设,同时还有一些区域商业网点不足等情况,今后商业相关配套设施例如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设施将被纳入统一公共规划,实现商业设施的合理布局。

    便民早餐点也将统一规划

《条例》第十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日常用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便民摊点经营区域和时段。便民摊点经营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和环境卫生。

便民餐点已经成为岛城市民消费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早餐市民主要通过设置在人行道上的早餐点解决,目前岛城已经有凡夫子、新尚等多家早餐企业。 《条例》出台后,早餐企业的便民早餐点也都将被纳入到统一规划中来。

与早餐点类似的还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条例》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的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和分拣中心。鼓励大型超市、商场等设置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站点。鼓励经营者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

    全市配送车辆有望统一标识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商品配送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经营者使用执行同一标准或者规范的配送车辆、货位、托盘等流通设施设备、信息系统,鼓励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和条码体系。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制度,保障运送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食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资格。

去年9月,青岛成为全国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城市,并提出将建立城市三级共同配送体系。目前全市物流运输还存在着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象,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商品流通的价格,形成共同配送体系后,不但可以实现资源上的节约,同时也可以实现商品流通成本的降低。(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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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举行。《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今年以来,我市新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解决我市商贸流通立法缺失,依法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流通设施规划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等方面将起到重要的提升作用。

    政府可参与市场建设管理

《条例》共36条,着力在商品流通市场规划与管理、商贸流通促进等方面依法立规。

一是着力解决商品流通设施规划刚性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等。

二是着力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要。《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农村商业服务设施应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等。

三是着力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提供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四是着力倡导绿色环保商品流通理念。《条例》对循环经济、物流标准化、城市公共配送体系等现代商贸发展新理念、新做法作了倡导性规定。

另外,《条例》还对商品流通运行监测和预警、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信用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制定社区商业配套地方标准

3月1日起《条例》已正式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市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尽快启动《条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结合全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发展实际,与有关部门、区(市)逐一研究论证《条例》具体条款,做好实施细则起草、论证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务实、严谨、高效地制定实施细则,按照程序发布实施,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挖掘市场潜能,激活市场活力,促进全市商品流通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二是加强《条例》配套制度建设。编制全市商贸流通“十三五”规划和青岛市商品流通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共同配送、大型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地方标准等,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内贸易管理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加大《条例》贯彻执行力度。围绕建立统一高效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机制,理顺发改、工商、质监、食药、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厘清部门职责交叉边界和协同机制,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四是做好《条例》实施效果评估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业机构,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有关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五是做好宣传和总结工作。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用法治规范发展,用规则促进发展”的理念。同时,认真总结经验,为全国、全省提出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高质量的完成试点任务。

据了解,青岛市商贸领域地方立法试点工作启动于2013年底,2014年完成调研和起草工作,形成《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年纳入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后,继续开展审议和修改工作。立法过程中,我市坚持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一方面立足于为国家商贸流通立法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另一方面立足于解决我市商贸流通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1月22日,《条例》最终获批,标志着我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 记者马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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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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