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商标侵权占比最高 胶州法院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4-26 10:04  


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商标侵权屡见不鲜的形势下,4月25日上午,胶州法院举行首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3年胶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白皮书通报了胶州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对案件特点进行了分析,展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和工作打算。

据悉,自2022年获得知识产权管辖权以来,胶州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加。2023年,共受理胶州、平度两辖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576件,同比增加240件,增幅超过70%,审结545件,涉及韩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和地区。受理所有案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324件,占比最高,达56.25%。面对案情日益复杂,案件审理难度逐年加大的现状,胶州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

下一步,胶州法院将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认真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保护政策,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知识“定价”,为创新“赋权”,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能动履职助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护航“五大新城”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做实、做好、做美、做响现代化上合新区贡献司法力量。(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马妮娜 通讯员 郭倩 张海洋)


相关链接:知识产权审判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积极运用司法确认,保护地理标志商标——胶州市大白菜协会与某种子店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胶州大白菜”,又称“胶白”,有一千多年的种植历史。作为商标,于2006年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2022年成功入选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023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胶州市大白菜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持有人,完成了胶州大白菜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了“胶州大白菜”品牌度和美誉度。

2023年11月,胶州市大白菜协会发现胶州市某种子店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店内销售的白菜种子外包装上使用“胶州大白菜”字样,涉嫌侵犯其享有的“胶州大白菜”商标权。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种子店将剩余种子下架,并赔偿胶州市大白菜协会的经济损失。在市场监管局和胶州法院引导下,当事双方签订了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向胶州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于立案当天便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程序简、耗时短、零成本”的解纷体验高度赞扬。


案例二、跨区域司法确认妥善化解擅自使用青岛啤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始于1903年的厂商,并于1993年在中国上市,是中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之一,是“青岛啤酒”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国内与国际市场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

2023年8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平度某百货超市销售的啤酒,在外包装上使用“青岛啤酒”字样,但该产品并非公司生产,认为该百货超市构成商标侵权。经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度某百货超市将所有涉案侵权商品下架。平度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与胶州法院共同搭建的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时与胶州法院沟通,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该案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并向胶州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对该行政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严谨审慎地审查,于立案当日出具胶州法院首份知识产权类案件诉前调确字号民事裁定书,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案例三、“搓澡巾纹路”也有著作权

【案情简介】日常生活中搓澡巾上纹路图案不仅有美观、实用等功效,还可能成为著作权中美术作品的客体。罗某将鱼鳞状纹路、字母、浪花图案、轮廓、线条等相结合,创作了“搓澡巾纹路”这一美术作品并申请了著作权,又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项下的财产权利全部授予了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告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公司将案涉美术作品“搓澡巾纹路”印制于搓澡海绵并生产销售。后原告发现,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胶州某某海绵制品厂在阿里巴巴开设店铺中销售的搓澡巾,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使用了该案涉“搓澡巾纹路”美术作品,并将搓澡巾做成了与该美术作品相似的外形。原告遂将该二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生产的搓澡巾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发行权,在店铺中展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去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美术作品“搓澡巾纹路”,不仅包含鱼鳞状纹路,还包括构图、轮廓、线条选择及整体图案的结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与被控侵权商品经对比,仅在浪花造型、英文排序、字体等略有变动,特征上与原告的案涉美术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根据美术作品登记时间来看,原告登记在先,被告虽然也进行了登记,但明显与原告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故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具有在先的著作权,有权就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最终,经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四、转售音乐影视作品营利不属于“合理使用”

【案情简介】原告上海某某音乐工作室取得了案涉《会受伤的人只有一种可能》《空空如也》《芒种》等共计38首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授权,享有案涉作品包含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小熊渣的店铺”上销售载有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U盘,其中包含原告取得授权的相关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网络店铺中销售载有他人音乐作品的U盘进行牟利,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请求判决原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不知道该行为违法,发现原告享有授权的歌曲被很多人购买用于车载音乐播放,有市场需求,就将该部分歌曲复制到U盘,在其经营的网店中进行低价销售。后经法院释明,被告认识到该行为系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最终经过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履行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五、“姐弟”“姐弟俩”傻傻分不清楚

【案情简介】原告河南某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连锁、咨询管理等,经营以土豆粉为中心的特色食品,系“姐弟俩”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姐弟俩”创立于2001年4月,是在国内餐饮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连锁品牌,201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姐弟俩”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姐弟俩”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姐弟俩” “姐弟土豆粉”等注册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餐馆、饭店等服务。被告胶州某土豆粉餐厅作为土豆粉行业经营者,在胶州市经营一家门头招牌名为“姐弟土豆粉”字样的门店,还在电子地图上进行了标识。原告认为因“姐弟俩”系列商标在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使用“姐弟土豆粉”作为门店招牌字样的行为和电子地图标识系突出使用近似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利益,故意混淆和误导消费者,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后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商标权侵权行为,更换门头招牌,定期分笔支付侵权赔偿款,及时通知电子地图停用“姐弟土豆粉”。




责任编辑:马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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