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市南留用经济发展用地20% 市北23%

来源:青岛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7-07-07 09:16  

昨日下午,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杨波副主任做客网络问政,就“集体土地征收”话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热情回答了网友提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市区经济发展用地留取比例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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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谈一开始,就有网民朋友发问,咨询青岛市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流程及补偿标准。杨波回复道,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是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进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制土地征收报审资料上报审批和征地批准后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

目前,青岛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范围内留用经济发展用地数量如何确定,经济发展用地计算比例是多少?”杨波表示,依据青政发[2004]25号以及我局相关规定,市内三区以村庄为单位,其土地总面积扣除村庄改造安置用地、补亏用地和已经确认的经济发展用地(已有权属证书)及不符合规划的土地后,对于村庄剩余土地按比例确定经济发展用地面积。各区最高留用比例为市南区为20%,市北区为23%(原四方区为26%),李沧区为30%。

 

征地补偿费的监管和处理是网民们是关心的焦点。杨波也给予解释,所有征地费用由土地所在区政府负责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时监督征地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对征地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依照规定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不得挪作他用。各项费用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要优先解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而后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

租赁村集体非农土地的非住宅类厂房的拆迁补偿也被频频提及。杨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厂房租赁问题不属于中心职能,建议按租赁协议约定执行。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详见《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

“村集体自建自用经济发展用地有什么优惠政策?”杨波告诉大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属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新规划用途评估地价缴纳后,扣除有关税费后的80%返还被征地单位,用于折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用于被征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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