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站接送停车不得超2分钟 出租不服调度罚2000元

来源: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更新时间:2016-04-07 07:04  

晚报讯 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针对《关于加强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在火车站周边区域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在该区域内除进入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候客时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外,一律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识。接送站车辆,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根据意见稿,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是指位于泰安路、蒙阴路(含)以西的湖南路段、湖北路段,广西支路(含)以西的广西路段、兰山路段,郯城路,朝城路(不含)以东的东平路段、观城路(不含)以东的费县路段,云南路(不含)以南的广州路段及地铁施工期间临时调流路的全部或部分路段。在区域内的道路(含人行道)上,禁止违法停放车辆、违法堆放物品;进入区域内接送客人的车辆,应当在交通标识标明的区域和范围内即停即走,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此外,还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占用专用道;客运出租汽车进入专用道必须按次序候客并搭载乘客。在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服从调度,不服从调度的,由交通部门运输管理机构按照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对其他违反营运管理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市南区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将按照部门分工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强化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火车站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区域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现场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交通运输部门等现场管理人员做好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现场调度管理,维护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区域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做好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维护市容环境秩序,疏导集散客流,制止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区域内的道路加装禁停标志、违法停车摄像标志,加强日常巡视巡查,查处有关交通秩序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有关客运出租汽车违法经营行为。区域内有关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区域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区域内设置的相关停车场,应当保持使用通畅和正常开放,保障停车服务质量。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马晓婷)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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