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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密司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核心提示: 法治是疫情防控的最强大基石。

据报道,日前,在就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适用等问题联合答记者问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

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时候,两高就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等公开表态,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罪名的适用条件,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中,更科学准确地把握《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分了适用的对象、清晰了适用的要件,为非常时期从严从重从快处置不法行为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司法支持。

同时,两高负责人在访谈中还同时强调,“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在事实上和法理上给一些现实行为作了甄别和区分,既要求要从严打击犯罪,也要求要防止“司法越权”,以精密司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公众法定权益。

不可否认,疫情防控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从既往经验来看,大凡疫情、地震、洪灾等灾害暴发之际,也是社会秩序震荡之时,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难以按捺“浑水摸鱼”的冲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从生产、销售假医用防护口罩,到故意诈骗他人钱财,再到无视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病扩散等行为,不仅损害公众利益,更扰乱社会秩序,冲击疫情防控大局。此时,需要更严格地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违法代价,才能有效制止散播疫病、哄抬物价、聚众哄抢、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危害社会行为,震慑潜在的蠢蠢欲动者,让他们在严厉的法律面前“迷途知返”。

但是,从严防控并不等于任性司法,可以随意定性犯罪,升格惩罚措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其犯罪构成在刑法中有严格的限定,正如两高负责人所强调的那样,必须具备主观、客观等要件,而不能将其扩大化。从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这次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已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适用作出了规范,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需要的是秉公执法、依法操作,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滥用一个罪名。

法治是疫情防控的最强大基石。防控疫情蔓延,依法是“从严”的前提,也是“从严”的保障。不久前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这次两高公开表态,推出四部门《意见》的“升级版”,明晰边界,打造精密司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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