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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监发布工作方案 推进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核心提示: 2018年年底前,全市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完成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明确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基于风险管控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基本建立起自下而上、全员参与、规范有效的双重预防体系,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和排查治理,事故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字〔2018〕21号文件确定的任务目标。

各区、市安委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安委会,青岛保税港区、红岛经济区管委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21号),为确保完成2018年底,全市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规范有效双重预防体系的工作目标,结合鲁安办发〔2018〕29号文件有关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2018年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部门2018年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具体工作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金宏网址:青岛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018年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21号),确保完成2018年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制定2018年双重预防体系推进工作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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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2018年年底前,全市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完成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明确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基于风险管控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基本建立起自下而上、全员参与、规范有效的双重预防体系,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和排查治理,事故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字〔2018〕21号文件确定的任务目标。

8月底前,省、市、县标杆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基本建成并有效运行,纳入全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监管巡察信息平台管理,并完成不低于30%的抽样评估工作;11月15日前,除标杆企业外,其他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基本建成并有效运行,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并完成不低于5%的抽样评估工作。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深入开展培训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双重预防体系标杆企业现场观摩,迅速开展一次全面的培训教育活动,并于7月底前完成。培训教育以省、市决策部署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要求为引领,重点培训通则、细则和实施指南的基本内容。要结合具体案例介绍标杆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严格考核制度,检验培训效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责任单位:各区市,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

(二)扎实推进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估

6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推动标杆企业成立一批满足工作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8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区分标杆企业、高危行业企业、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创建任务责任清单,并基本完成省、市、县标杆企业不低于30%的抽样评估工作;11月15日前,要基本完成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中,除标杆企业外不低于5%的抽样评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标杆企业成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统筹推进、条块结合的原则,对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开展评估工作。主要评估认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落实、风险管控清单修订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运行、考核奖惩落实、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偏、调整。企业未通过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评估的,一律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1个月出具整改报告并由第三方机构复核;复核仍不达标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区市,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

(三)组织开展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点评

5月份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视频点评。从全省非煤矿山、工贸、化工等行业领域选取部分企业,通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视频会商系统,对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点评。先由企业负责人简要评价本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再请基层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点评,最后进行提问交流。在充分互动的基础上,由有关专家给出量化打分和综合评语,并提出改进措施。点评视频会议组织全省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同类型企业进行视频观摩,分享企业建设成功经验,共同查找分析问题,提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质量。视频点评结束后,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督促企业改进完善。7月份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参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做法,定期组织企业分行业开展集中点评活动,实现对体系建设运行督查的全覆盖。点评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每月全省双重预防体系调度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责任单位:各区市,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

(四)指导小微企业对标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省小微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整体部署,依据已发布的小微企业行业门类细则和实施指南,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着重发挥我市编制标准小微企业的技术优势,选择安全管理规范、技术装备先进、人员素质较高的小微企业,积极进行培育。11月15日前,要确定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小微标杆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小微企业到同类型标杆企业观摩学习,积极开展对标建设,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市,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

(五)加快信息平台应用步伐

按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监管巡察信息平台建设统一部署和要求,6月底前,信息平台一期部分信息系统投入试运行;8月底前,省、市、县标杆企业全部纳入省信息平台管理;11月15日前,全市危行业和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基本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信息平台开展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网上巡查,重点检查各类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检查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形成网上巡查报告。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责任单位:各区市,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

(六)强化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省下发的双重预防体系监管执法内容、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把双重预防体系内容纳入到每个集中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之中,做到逢查必查双重预防体系。9月份起,按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要求,根据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估、视频点评、网上巡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组织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集中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应判定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重大风险没有实施最高管理层级管控,且未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的,一律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律进行挂牌督办,公开曝光,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各区市,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成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专门机构,强力推进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时间节点,进一步细化各自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各项工作任务,逐项、逐层、逐级地分解,逐一列出具体的推进时间表,每月、每周按照任务分工,拉出清单,压实责任,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平台,普及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知识和基本理念,使社会各界了解支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在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齐鲁行”专项行动中,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挖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典型,宣传先进经验,积极打造亮点。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工作推进力度不大的地方、弄虚作假搞形式的企业加大曝光力度。

(三)严格风险管理要素标准化审查

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过程中,“风险管理”“隐患排查”要素必须严格按照双重预防体系要求建设和运行,并作为企业安全标准化审查的否决项。企业安全标准化审查,必须检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对危险源辨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重大风险没有实施最高管理层管控且未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的,经评估企业双重预防体系未有效运行的,一律不予通过安全标准化审查、取消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称号。企业安全标准化审查通过后,各级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双重预防体系未持续有效运行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称号。待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基本规范,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安全标准化评审。

(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并有效运行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应纳入许可证延期换证审查工作中。实施许可证换证现场检查时,应认真检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凡未有效运行的,一律视为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整改完成并经现场复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延期换证。新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在一年内基本建成和规范有效运行双重预防体系制度。

(五)实施联合惩戒激励

将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工作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对双重预防体系建成并运行良好的企业,纳入诚信行为企业名单,联合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激励。对未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或工作流于形式,未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评估的,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导致发生事故的,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纳入安责险费率动态调节标准中,被树为省、市、县级标杆企业且双重预防体系有效运行,通过政府组织第三方评估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

(六)加大考核督导力度

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纳入今年开展的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内容。加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开展和运行效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权重,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对组织开展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在年度各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根据调度数据,现场随机抽查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达标率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降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成绩一个等次。

(七)严肃责任追究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律倒查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一律倒查发生事故风险点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对因搞形式、走过场,风险管控、隐患治理不到位发生事故的,在依法追究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的同时,要严肃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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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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