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青岛/青网讯 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市环保局印发《关于落实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目录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三类。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Ⅰ类燃料组合,即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据了解,按照控制严格程度,《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共三类。2017年,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对高污染燃料种类进行了重新界定,并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执行。《通知》同时指出,国家、省、市有更加严格工作部署的,执行最严格的工作要求。
另据了解,《高污染燃料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县级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有关规定划定。禁燃区全面建成后,企业、居民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削减约2000吨,通过此项措施,粗略估算,市区PM2.5浓度将下降1微克/立方米左右。
在城市建成区内向居民销售原煤的,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销售使用的煤炭应符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2O17年6月30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丁升 通讯员 王诺 薛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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