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据青城行执行罚字〔2024〕第871号了解:2024年12月17日查,当事人青岛晨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高新区汇智桥路117号青岛网谷汇智园1号楼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
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晨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