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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合同到期未搬离 法院判限期腾退

来源: 信网 责编:王熠冉 2023-02-12 09:44:38

租出去的土地及房屋到期后,资产所有者却迟迟不能收回,这样的事情便发生在青岛城阳区城阳街道后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田社区”)。多年前,后田社区将一处土地租赁给青岛市石油总公司使用,之后青岛市石油总公司因改制在2007年注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青岛分公司”)继续使用该处,然而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并未立即搬离。无奈下,后田社区将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和青岛城阳田城工贸公司(以下简称“田城工贸”)告上法庭,经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土地。

将资产出租后收回遇难题

1999年11月,后田社区将位于青岛城阳区(现瑞阳路)附近的一处土地租给了青岛市石油总公司使用,租期为20年。“青岛市石油总公司后来因改制而注销了,中石化青岛分公司继续使用这里,合同到期后,这家公司却没搬离。”后田社区认为,即使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合法承继了青岛市石油总公司的权利义务,但合同到期后也应该履行,“可对方却拒绝腾退,这让我们很无奈。”

据了解,后田社区创办过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田城工贸,后田社区也是该企业唯一的股东。1999年11月,青岛城阳田城工贸总公司(田城工贸公司曾用名)与青岛石油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租赁合同》,其中约定青岛石油总公司租赁加油站占地面积1980平方米,租赁期自1999年11月起至2019年11月止,租赁期满后,青岛石油总公司有优先承租权。

除此之外,2019年12月,田城工贸与中石化青岛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续租框架协议》:原青岛城阳田城工贸公司加油站(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33加油站)权利人,加油站续租租赁期限20年,自2019年11月至2039年11月。田城工贸承诺具有出租加油站土地、房屋的资格。但是,后田社区对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认为田城工贸并非土地及加油站所有者,因此也无权处理。

中石化青岛分公司认为后田社区无权要求腾退

面对起诉,中石化青岛分公司称,青岛市石油总公司因国企改革原因注销了,之后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对加油站享有继续租赁使用的权利,公司在租赁期内没有返还的义务,后田社区没有权利要求腾退。

据介绍,该土地为后田社区所有的集体土地,由第三人投资建设青岛市城阳区石信加油站,后该加油站注销,中石化青岛分公司承租后进行了拆除重建,现该加油站设施、设备均由其后期添置。加油站现在处于停业状态,无法经营,该公司也未再交纳租金。

法院判石化青岛分公司限期腾退

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到底需不需要腾退租赁的地方?继续使用是否对后田社区构成侵权?信网从城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因土地为后田社区所有的集体土地,虽涉案1999年的租赁合同是以青岛城阳田城工贸总公司(田城工贸公司曾用名)作为合同相对方签订的,但是合同内明确约定,这个加油站的土地租赁要在正式签订合同前提交后田社区出具同意出租的证明,而且要加盖公章,这项约定对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和田城工贸都具有约束力。

“但框架协议上没有土地所有人即后田社区同意租赁的证明,也未加盖后田社区的公章,且后田社区也明确表示不同意中石化青岛分公司继续租赁土地,所以框架协议对后田社区不发生效力;且该协议签订后,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并未交纳租金,也未再实际经营,因此该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

综上,法院认为,1999年《加油站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1月期满,中石化青岛分公司未经后田社区同意继续占用土地构成侵权,石化青岛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

经审理,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土地。 文/信网记者 王晨瑜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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