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更加务实

    更新时间:2021-07-12 11:19  

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的机会来了。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在7月7日举行的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情况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意见》重点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倪虹介绍,《意见》提出的六个方面的支持政策力度大、措施实、含金量高。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三是中央将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一定的补助。四是降低税费负担。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六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那么,如何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介绍,《意见》对土地、规划、审批及建设成本高等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和方法。为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意见》明确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需变更土地用途,但不补缴土地价款,而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意见》专门明确了审批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会审机制,要快速审批,支持建设。《意见》还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建,自己没有资金或者没有能力,也可以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作建设运营。

《意见》对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要求要加强监督管理。曹金彪介绍,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是小户型,主要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也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确保真正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

“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是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才能居住,并且只租不卖。守住这两条底线,就能好事办好,让真正有需求的人得到保障,不能变味。”倪虹强调。

以往的保障性住房存在位置偏远、生活配套不便利的情况,此次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将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

曹金彪介绍,《意见》提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存量地和存量房,要解决的就是位置偏远的问题。因为新出让的土地,往往位置比较偏远,但是存量房、存量地在城区的比较多。所以,各方主体去改建、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解决位置偏远的问题。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何意义?倪虹表示,保障体系做得好,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会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见》的出台,将会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重要和积极作用。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成为未来我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曹金彪介绍,《意见》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层面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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