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省保持一致!青岛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比例提升

来源:凤凰新闻青岛    更新时间:2020-08-20 21:45  

救助社会困难群体一直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上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也逐渐增加,一旦出现逃逸或者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的,抢救事故受害人的费用筹集就成了难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很多受害人家庭经济条件,无力垫付医疗费用,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及时伸出援助之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运而生。

  与省保持一致!救助基金提取比例提升

  18日上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全面修订已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救助基金从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1%”调整为“一定比例”,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后,青岛市将与全省保持一致。

  2015年,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了《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从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中按规定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垫付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受害人的部分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该办法实施以来,在救助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市公安局统计,2015年至今全市共垫付救助基金360余起,垫付资金1903万元,追偿44起,追偿231万元,缓解了360多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及时救助了交通事故受害人。

  确保统一标准,基金统一设在市级

  去年以来,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先后到救助基金管理水平先进的省份调研学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我市有关部门举行了多轮会商,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20年7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共6章、34条。内容分别为总则、救助基金的筹集、救助基金的垫付、救助基金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确定了新的救助基金管理模式,增强统筹力度。为增强基层救助力度,新的救助基金管理模式为救助基金统一设在市级,基金全额缴入市级专户,实行全市统筹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统一信息平台,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这样,像平度、莱西等财力薄弱的地方就可以统筹使用市级资金,保证了我市所有符合条件的事故受害人都能得到统一标准的救助。

  二是完善救助基金协调机制,推进部门协同。市政府设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召集人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承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成员单位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市中级法院和市司法局,有利于将来顺利开展追偿。即墨、胶州、平度、莱西成立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协助做好市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相关工作。

  三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落实“放管服”工作,真正让群众少跑腿。市公安局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从相关专业机构中择优确定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行管理,并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将利用自身网点和工作优势,按照委托合同全面负责全市救助基金的日常垫付、追偿等工作,市公安局将督促机构建立完善的操作体系和流程,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以加强资金有效使用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根据机构的工作实效予以支付合同资金,减少当事人在基金申请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麻烦。通过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专业化团队的优势,整合社会资源,降低运营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绩效。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的服务费用由市级财政统一保障。

  四是调整救助基金提取比例,执行更加规范。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救助基金从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1%”调整为“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目前我省仍为1%,今后省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我市与全省保持一致,这样更加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要求。

  相关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发生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或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国家建立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解决群众困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