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本地 > 正文

你有空房?可以改成租赁房!青岛支持商改租厂改租举措

核心提示: 1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支持和规范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已建成并空置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建筑完善手续改建为租赁型住房。目前,该文件正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本报6月18日讯 1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支持和规范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已建成并空置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建筑完善手续改建为租赁型住房。目前,该文件正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明确,本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酒店(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用途的闲置房屋,经改建后安全、环保、自然通风、采光、人防、消防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均符合居住要求的,可申请改建为租赁型住房。改建工作实施单位可以是不动产权利人,也可是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实际开展租赁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在改建类型方面,非居住闲置房屋可改建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或市场化租赁住房,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城镇无房常住人口租赁,或面向社会租赁。改建项目应分别纳入我市三类租赁型住房的建设计划,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意见》还对实施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实施单位可向所在区政府或区指定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改建申请,提报申请材料。其中商业、办公和酒店(宾馆)等经营类房屋,应以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单位实施改建,改建的最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厂房、仓储等非经营性房屋实施改建,应先期通过环境保护监测,以整栋为单位实施改建。改建的最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实施单位应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备案后,10年内不得变更用途。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傅春晓)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责任编辑:孙丽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