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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核心提示: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正常使用和维修。

  《办法》在应急维修方面更加细化,对最常见的电梯故障明确为“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维修资金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根据《办法》,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明确维修资金的交存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  

  商品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公有住房应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此外,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其中,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房屋账户的增值收益,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以及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幢设分账。

  《办法》还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

  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电梯服务保险

  在维修资金的使用上,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应急使用经现场查验后组织实施维修,维修完毕后进行公示。

  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有条件的小区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购买与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有关的保险。

  《办法》细化了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的各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此外,《办法》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进行了明确,应接受业主查询。维修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定期组合存款等,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维修资金检查活动。 

  截至2019年底,全省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约857.42亿元,累计使用金额约28.66亿元。其中,2015-2019年使用金额达到19.32亿元,占维修资金制度实施以来使用总额的67.41%,在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房屋使用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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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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