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有房住,留下有住房!青岛累计开工建设人才住房超10万套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20-06-03 10:27  

让人才“来了有房住,留下有住房”。近年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举措建设和筹集人才住房为城市发展蓄能。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截至目前累计开工建设人才住房项目237个,建筑面积956.53万平方米,约10.52万套。

  
今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性地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组织建设的人才住房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人才住房都有“优先分配权”。同时在各类型人才住房运营管理方面做了“差异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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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950万平方米已开工建设

青岛市从2012年开始实施人才住房建设,作为全省第一个出台专项人才住房政策的城市,也是全国人才安居工作政策体系完整、运作实施规范的先进城市之一。截至目前,青岛累计开工建设人才住房项目237个,建筑面积956.53万平方米,约10.52万套,竣工建成项目108个,449.85万平方米、5.3万套。已开工项目中,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121个,约5万套,占总房源47.5%。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116个,约5.5万套,占总房源52.5%。

同时,分别按照1200元/月、800元/月、500元/月标准向在青人才发放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逐步建立起“租、售、补”相结合的人才住房管理和实施体系。截至目前,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通过约3.9万人。
此外,青岛市还确定了2020年建设和筹集人才住房不少于10万套的工作目标。坚持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通过新建、购买、改造、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人才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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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划拨2095亩集中建设用地

从具体筹建方式来看,2020年各区市计划拿出2095亩土地专门用于人才住房集中建设,争取建设人才住房约5万套,同时将人才住房配建政策执行范围由七区扩大至全市,最低配建比例由5%调整至10%。2020年通过配建预计可建设人才住房3.5万套。

另外,今年还将盘活存量用地、用房,全市计划通过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人才住房约0.5万套,计划购买、改造存量用房约1万套。同时,在全市可售商品房源中,可结合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情况,在项目销售前划定20%的房源,优先面向人才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积极做好市级人才小镇项目选址工作,协同相关区市政府紧密结合周边产业布局和人才需求,高标准规划、高标准设计、高标准建设,把市人才小镇打造成产业、交通、居住配套一体化的高质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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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建房享有优先分配权

记者了解到,根据《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中明确,人才住房主要面向在青岛全职工作且在青岛市无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在青岛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标准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人才及其配偶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或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具体分配程序中规定,市本级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分配方案、发布分配公告,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经查重审核后,组织实施分配。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组织建设的人才住房优先面向用工单位、园区及周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人才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上述房源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以及区(市)建设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区(市)组织分配。
区(市)和自建人才住房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分配。分配结束后,应将合同签订情况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录入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实施意见》中还明确租金和销售价格标准,租赁型人才住房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实行阶梯式租金递增模式,承租人首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60%确定;第二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产权型人才住房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销售时点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的8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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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化建房最低出租10年

在规范房屋运营管理方面,《实施意见》中明确,财政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10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按规定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继续出租,也可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以届时周边商品住房价格销售,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人才承租租赁型人才住房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有需要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租住期间出现违约情形的,取消其产权型人才住房购买资格。
产权型人才住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确需交易的,须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政府优先购买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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