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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标“买一赠一”、保质期标注不完善…家家悦超市令人不悦!

核心提示: 记者发现,十个典型案例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家家悦超市。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3月1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记者发现,十个典型案例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家家悦超市。

典型案件1

虚假“优惠”标识 误导消费者

原告宋某诉被告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辽宁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是本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宋某诉称,2018年10月14日,宋某在辽宁路家家悦超市买了12瓶三星白兰地酒,当时商场正在搞促销活动,摆了买一赠一的标识牌,结账时,宋某发现价格仍是按照12瓶计算的,共计357.60元,比促销价多收了1倍。后来,宋某多次找超市负责人,认为对方采取虚假优惠价展示商品,进行欺骗性消费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背了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构成事实上的欺诈行为。为维护合法权益,宋某将超市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付惩罚性赔偿金。

被告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辽宁路店辩称,挑选涉案商品、拍照结账以及投诉等环节均非本案原告宋某,宋某并未参与整个过程,不是适格主体,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宋某的母亲也不是消费者,而是有预谋地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捏造了一个虚假的所谓“优惠价”展示销售商品的行为,视频证据可以看到宋某母亲先扶起标签拍照,后又将标签放倒的行为,超出一个真正购物者的正常行为。涉案商品从未开展过买一赠一的活动,宋某母亲故意将标签竖起来拍照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被告认为,宋某母亲非真正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超市的行为也并非欺诈行为,不符合欺诈的要件。

一审法院未支持宋某主张,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看双方提交的视频发现,宋某母亲有扶起倒在货架上的“买一赠一”标签后用手机拍照的行为,购酒装车后又向被告工作人员征询,得到对方点头确认。而在本案购物数月前,宋某曾因购买标价“20.9元”的蜂蜜结账时为46.9元与被告发生过理论,后来退货退款了结。本案发生后,宋某又在被告处购物时发现,标价为62.9元、“买一赠一”的两瓶装干红礼盒,买了两盒但结账价格仍为两个62.9元,被告称是 “买一瓶送一瓶”而非“买一盒送一盒”。二审法院认为,标价62.9元的两瓶装干红礼盒,标注“买一赠一”后仍卖62.9元,其解释为买一瓶赠一瓶的行为明显存在误导消费者,结合之前的几次纠纷和本案双方提供的视频来看,被告存在“优惠”标识不明或者滥用解释误导消费者购物的情形,且被告提交现场视频及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有调换“优惠”标识的行为,应认定被告存在以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购物的行为,因此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57.6元,并赔付惩罚性赔偿金1072.8元,同时原告返还被告本案白兰地酒12瓶,如果不足12瓶,按每瓶29.8元抵扣货款。

法官点评:消费者购物前拍照为后续维权取证无可指责。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也有权对损害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维权。原告发现被告的不当标价行为已经多次,本案购物前对相关证据拍照可以理解。原告在本案购物后首先到服务台与被告沟通,向有关部门反映,因不满意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真实、全面地告知质量、性能、用途等有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销售本案白兰地酒的旁边就有摄像头,而被告并未提交原告母亲或其他消费者有调换 “优惠”标识的行为,二审法院认定被告采取了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件2

食品保质期 标注不完善

本次中院公布的另一个典型案例,也涉及家家悦超市。此案为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24日,原告丁某某在被告超市购买了单价为26.60元的海带制品1箱,包装显示为“盐渍海带”,注明保质期为1年。后来,原告发现海带在保质期内变质,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付惩罚性赔偿金。

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盐渍海带包装盒标注产品适用SC/T3212-2000标准,SC/T3212-2000《水产行业标准 盐渍海带》标准第7.1条规定“(盐渍海带)销售包装袋外标示鲜明,标签内容必须符合GB7718的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贮藏要求、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项”;第7.4条规定“产品应贮存在-10℃的冷库中,包装件完好无污损,不得与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保质期为一年”,但本案盐渍海带仅标注保质期为一年,未按照要求标注贮藏条件,而盐渍海带常温贮藏在阴凉干燥处,夏天可保质二周左右,冬天可保质一个多月,远远低于标注的一年保质期。原告在购买未标注贮藏条件的盐渍海带后,将其常温贮藏,致使海带在保质期内变质。被告作为长年经销此类食品的经销商,对须特殊贮藏的本案食品仅标注保质期未标明贮存条件,可能导致消费者在常温条件下贮藏变质后仍然食用,从而损害人体健康,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因此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6.6元,赔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法官点评:本案盐渍海带仅标明保质期,未标注特殊贮藏条件,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记者 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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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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