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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向全国发出首份创投邀请函 科创母基金最新发布申报指南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疫情抵挡不住青岛发展的脚步。日前,青岛科技创新母基金申报指南(暂行)发布,这是青岛向全国发出的一份创投邀请函。

青岛科技创新母基金由省、市、区政府及各级国企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青岛科技创新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本基金服务于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和“全球风投中心”建设,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围绕战略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结合青岛市区产业布局,优先投资于青岛市科技创新领域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根据科创母基金的政策规定,青岛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科创母基金的管理机构,面向全社会征集科创母基金拟参股的子基金。青岛市已经出台了在全国范围内具备竞争优势的创投风投落户政策,包括落地奖励、办公支持、人才奖励等。

同时,该指南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指南还对基金设立类型、存续期等进行相关规定。其中,要求子基金应注册在山东省青岛市内,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

还规定,投资领域聚焦硬科技,对标科创板,重点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其中,重点关注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5G;人工智能、电子信息、半导体;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物联网;生命科学。(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徐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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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降低实缴资本),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的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子基金和项目投资申报联系方式:ppm@qdkcmjj.com,申报指南全文请见附件。

新闻延伸

青岛科技创新母基金申报指南(暂行)

各有关单位:

青岛科技创新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由省、市、区政府及各级国企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青岛科技创新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本基金服务于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和“全球风投中心”建设,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围绕战略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结合青岛市区产业布局,优先投资于青岛市科技创新领域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根据科创母基金的政策规定,青岛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作为科创母基金的管理机构,面向全社会征集科创母基金拟参股的子基金。青岛市已经出台了在全国范围内具备竞争优势的创投风投落户政策,请参考2019年发布的《青岛打造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创投十条)、《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包括不限于落地奖励、办公支持、人才奖励等。

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和《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岛市科技创新母基金设立方案》等有关股权/创业投资的相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降低实缴资本),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的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二)出资比例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三)基金管理团队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为子基金组建投资运营团队,团队中应包括投资和风控专业人士,人数不得少于5人。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如上述人士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科创母基金有权选择退出。投资运营团队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合伙人大会或所有出资人报告基金运营情况和团队履职尽责情况。

二、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类型

子基金分为初创期子基金、后期阶段子基金。

初创期子基金,指本基金所投资企业全部为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子基金,不含并购基金、专项基金等其他类型的子基金。

后期阶段子基金,指本基金投资初创期子基金之外的基金。

种子期企业,指未超过两轮外部机构投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000万。

3、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符合《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领域的企业。

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注册地

子基金应注册在山东省青岛市内,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

(三)基金存续期

初创期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后期阶段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6年。科创母基金存续期10年,根据具体的投资年份,子基金到期日不得超过科创母基金到期日。

(四)基金出资方式

子基金可采取分期出资或按项目出资的方式;原则上,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资金到位后,科创母基金再按照比例缴付出资。

(五)基金规模

具体设立规模由科创母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六)投资领域

投资领域聚焦硬科技,对标科创板,重点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

战略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七)科创母基金出资比例

科创母基金出资比例可根据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

(1)对初创期子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0%,对投资于原始创新及成果转化阶段的初创期子基金出资比例可以高于该子基金规模的30%但不超过50%。

(2)科创母基金对所投后期阶段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并购基金或为单个项目设立的专项基金不受此限制,但本基金不能为投资同一实体企业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基金)。

(3)原则上对单只子基金投资总额不超过5亿元。初创期子基金亦可投资种子期企业。

(4)对投资当年新注册企业可放宽对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限制。

(八)投资地域

子基金投资于山东省青岛市的比例不低于科创母基金出资的1.1倍。

投资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资金包括:

(1)直接投资于青岛市内企业的;

(2)投资的青岛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青岛市已有企业的;

(3)投资的青岛市外企业在青岛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4)为青岛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5)为支持青岛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青岛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青岛市企业的。

(九)投资决策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决策。科创母基金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投资观察员、顾问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等,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科创母基金委派人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或拟参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科创母基金政策规定及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十)费用承担

参照市场惯例,子基金管理费以子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或未收回投资本金为计算基数,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2%/年。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原则上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项目投资、管理及退出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一)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子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子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以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承担,超出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二)投资限制

参股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但子基金为并购基金或为单个项目设立的专项基金的不受此限制);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为避免歧义,二级市场股票是指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并计划在六个月内出售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或转让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十三)资金管理

子基金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募集资金及向各出资人分配收益等;子基金开立资金托管/保管账户,并委托一家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保管,托管/保管银行应按时向科创母基金报送子基金资金托管报告。

(十四)科创母基金退出

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科创母基金有权选择退伙或向第三方转让所持权益份额,其他出资人应按照引导基金的要求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上述权利的实现。这些情形包括:

1.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机构专注子基金的投资运营团队过半数发生变化的)或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原因导致子基金投资运作出现停滞的;

6.普通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科创母基金政策规定或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

7.有限合伙人出现退伙或除名后六十日内,子基金出资结构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创母基金政策规定的。

三、科创母基金的决策流程

(一)基金申请

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前往科创母基金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苗岭路15号全球(青岛)创投风投中心26层,现场递交子基金申请材料;或者向科创母基金管理公司邮件申请,邮箱地址:ppm@qdkcmjj.com。

子基金申报材料模板,请参考附件提供的模板。

(二)方案初审及立项

科创母基金管理公司受理基金申请机构提交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后,对设立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反馈初审意见;基金申请机构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管理公司内部立项,立项通过后,管理公司向基金申请机构发函,明确科创母基金核心权益和基金关键条款。

(三)投资预决策

根据方案初审和立项的相关材料,管理公司召开投资预决策会,通过以后,管理公司与拟投子基金签署投资意向书,并按程序对基金申请机构及子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尽调。

(三)尽职调查

基金申请机构按照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管理公司及相关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调,并出具尽调报告。通过尽调的,科创母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设立方案报科创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审议。

(四)投资决策

科创母基金公司组织召开科创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议,确定科创母基金是否参股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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