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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将至,你准备好了吗?

核心提示: 个税汇算清缴将至,我们要做哪些准备?

个税汇算清缴将至,我们要做哪些准备?

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新个税法较原个税法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居民个人需结合税制变化,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并建立了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制度。

因此,为促进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要求,遵从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改变日常工薪所得扣缴方法,实行累计预扣法,尽可能使人数占比较大的单一工薪纳税人日常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免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同时,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

新个税法下,首次汇算清缴开始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随着时间的临近,大家是否都做好了相应的准备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在什么情形下,个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及申报?

根据新个税法,以下四类情况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主要原因:对个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没有合并预扣预缴机制,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三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然而,今年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公告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公告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此外,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第二,非中国纳税居民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没有综合所得这个概念的,自然也没有汇算清缴这个概念。

第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四项所得对应的收入额如何计算?

汇算清缴时的四项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对应的收入额、口径是不同的。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是全部收入作为收入额,不做任何的扣减,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除了要扣除20%的费用以外,其中的稿酬所得还有一个特殊性,计算出来以后还要按70%计算,也就是打七折作为最终的收入。

第四,汇算清缴具体的时间期限是什么?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此外,如果是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法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前离境的,要求在离境前就要办理汇算清缴。

同时依据我们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里头也包含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因为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在注销前,习惯性居住在中国,所以把他当成居民个人来看待,注销户籍前要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也包括其他税种的税款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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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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