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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转车辆未礼让直行 为抢一秒酿事故

近日,在河套街道一路口发生了一起因左转车辆未礼让直行车辆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受损,孟某受伤,小型轿车乘客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周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正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和路路口处左转进入平和路时,与沿正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孟某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经查,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周某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一方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型轿车驾驶员孟某、朱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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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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