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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评估有效期内 变更机构不需重新评估  

在线问政) 护理保险评估有效期内  变更护理机构不需重新评估  

核心提示: 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可以申请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本报5月29日讯  5月29日,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中心负责人马青参与“在线问政”栏目,就“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方面的工作为广大网友解答相关问题。

根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可以申请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参保人申请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可由其家属携带参保人社保卡、相关病历材料,就近选择一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初步筛查符合条件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提出评估申请。经评估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报销比例为90%。对入住护理服务的参保职工(含专护、院护、失智专区三种模式),可享受全方位的生活照料服务,由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参保职工评估等级不同,每月可享受生活照料待遇不同,评估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参保职工发生的生活照料费,护理保险资金每月支付限额标准分别是660元(22元/天)、1050元(35元/天)和1500元(50元/天),其中个人自负10%。对选择居家照护的参保职工(含家护、巡护),同样依据评估等级,享受不同的生活照料待遇。评估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参保职工,每周分别可享受由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3、5、7个小时的基本照护服务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对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费与护理服务机构按照50元/小时的标准(含个人自负部分,个人自负10%)结算,超出支付范围、规定服务时间和小时结算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根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护理保险资金不得支付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的,或者应由第三人依法负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照护费用。失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告知书》中明确了评估等级、有效期及可享受的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失智人员评估结论长期有效。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失智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要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可在原机构办理结算后,按规定直接到新护理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建床,不需要申请重新评估。(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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