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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杨东:互联网公司要从更高维度对数据进行有效共享、开放、赋能

5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所、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举办“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竞争问题研讨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原组长(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中国体制经济改革委员会研究员(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秩序研究部主任卢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有关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有关法官等百余人参加本次会议,与上海交通大学、郑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社科院等高校学者以及各大高校的硕博士共议互联网企业新型竞争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所、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发布了《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报告,这是国内首份研究数据垄断的学术报告。

报告显示随着互联网企业的规模不断壮大,已逐渐在自身领域形成了某种特殊的“垄断”——平台垄断。利用自身海量、高粘性的流量的调控和分配,通过“扶持”或“打压”等策略,构建起了一种基于流量的卡特尔。这种新型的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在法律上也具有极大的风险。以独特的流量资源为依托而构建的卡特尔,是以前所未发生过的,也非常隐蔽,不易被察觉。这是互联网领域的新现象。但是,剥开现象看本质,我们仍然看到它所蕴含的极大法律风险。因为这种卡特尔,它和原来的卡特尔一样,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会阻碍创新、扭曲资源配置、造成极大的收入不公平,从根本上损害社会利益、消费者福利。

近年来,微信作为当下中国最重要的流量入口,对不同公司的产品进行差别待遇已不是新闻。2013年,微信曾封禁淘宝与天猫链接,但同性质的京东却可在微信畅通无阻;2016年,微信曾封禁虾米音乐、天天动听、网易云音乐等音乐应用的链接,但同性质的QQ音乐产品不受影响;2018年至今,快手、抖音、西瓜等短视频应用分享至微信与QQ平台链接均不可播放,但同性质的微视短视频仍可照常播放。腾讯旗下微信及QQ平台的封禁无疑是对相关产品的沉重打击,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与合法的维权途径提供给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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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大数据区块链与监管科技实验室主任杨东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大数据区块链与监管科技实验室主任杨东教授认为,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数据流量具有重要的价值。目前企业发展的最高目标是实现数据价值的开放,尤其是互联网公司应该从更高维度对数据有效共享、开放、赋能,以此实现更长远的发展。

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时代最根本的命题。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工业革命时代的石油、煤矿,甚至资本。在数据时代,原来的市场竞争行为都可能发生变化,产生一些新的现象。建立在工业革命时代的生产要素基础之上的《反垄断法》难以去监管、应对区别于工业革命时代的生产要素的数据的垄断行为。因此,数字时代的垄断愈发容易,反垄断愈发困难。

中国目前的数据垄断有三座大山,第一,来自政府的数据垄断,这一点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得到解决。第二,来自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数据垄断。此前,银行和金融机构掌握了大量数据,却没有得到开放和共享。但目前随着阿里巴巴等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开放银行”的概念逐渐被广泛采纳,银行的数据开始和外界第三方各类场景数据共享,实现数据价值的再利用。第三,来自互联网巨头的垄断,比如腾讯和阿里,这一类大平台掌握着最多的数据,更容易形成垄断行为。

对于互联网巨头的数据垄断,杨东认为,从数据流量模式的入口来考量,只要排除、限制了竞争和数据的共享,即可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比如在“头腾大战”中,微信让消费者断开对多闪、飞聊的连接,有直接利用流量优势来排除其他竞争者的嫌疑。其次,消费者的个人的头像、昵称,是消费者自身的信息数据,应该进行开放。从数据开放共享角度来说,企业不应该进行数据切割和断开,这不符合数据开放的发展趋势。

数据竞争的问题不光要讨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考虑消费者保护法,特别是考虑国家整个数字经济的产业政策,包括中美贸易战、中美大国博弈等大环境。同时,要站在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的角度去认知。杨东认为,当下中国和美国打响中美贸易战,其实关键就是要跳出大国博弈的束缚,站在数字经济的更高维度上,在数字空间里抢夺制定标准、规则的优先权和话语权。换言之,要率先利用起数据的价值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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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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