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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城市“牛皮癣”!岛城全面开展“小广告”治理行动

消灭城市“牛皮癣”!岛城全面开展“小广告”治理行动

核心提示: 通知明确,“小广告”治理工作期间,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施策,强化管控,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为贯彻落实城市品质改善提升攻势决策要求和“美丽青岛三年行动”总体部署,针对影响市容环境的“小广告”顽疾,日前,市城管办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小广告”治理工作,全力打造“洁序净美”的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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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疏堵结合、多措并举、巩固长效”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持续发力攻坚,将“小广告”治理工作由主次干道向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及广场、景区延伸,不断扩大治理区域和治理成效,实现治理区域全覆盖的目标。期间,一是按照“两清一色”标准(即:“夜出晨清、随出随清,涂色与原有底色一致”),全面清理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张挂、张贴的“小广告”;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从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小广告”行为。

通知明确,“小广告”治理工作期间,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施策,强化管控,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全面实行服务外包。各区(市)要统筹安排“小广告”治理专项资金,在继续实行主次干道“小广告”清理服务外包的基础上,扩大服务外包区域,由街道(镇)负责实施,将开放式居民小区和背街小巷“小广告”清理全部纳入服务外包,可尝试引入以环卫保洁人员为主的“小广告”清理服务外包模式。

---落实好责任区制度。各区(市)要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权属明晰的设施、责任明确的区域,由街道(镇)负责组织签订责任书,并监督责任人对其使用和管理的设施或区域“小广告”予以清理。其中,对有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由区(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物业企业履行所服务区域“小广告”清理责任,做到每天巡查1次,随出随清;对各种杆(箱、亭)体,由其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履行“小广告”清理责任,或采取科技手段,喷刷防涂纳米漆。对责任人未履行上述责任的,由区(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对行为严重或屡次违反的,依据《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将其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发挥停机警示作用。各区(市)要利用停机警示手段,对非法“小广告”行为实施严管重罚,可在履行完毕相关法定程序后,对逾期未整改和拒不接受处罚的,一律移交通信服务单位予以停机警示。综合执法部门要将日常巡查与执法工作向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延伸,对非法“小广告”依法查处的同时,责令物业企业、社区居委会及服务外包单位及时清理。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区(市)要建立非法“小广告”治理工作联动机制,组织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联合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要对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对组织、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公安机关要对涉嫌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涉赌、涉黄、涉毒、私刻公章、伪造票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市民举报的非法“小广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组织力量实施打击;公安交警部门要对在车行道内拦截交通工具递塞、散发小广告的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承接印制非法“小广告”的印刷企业进行查处;物业管理部门要对物业企业进行全面监管,对所服务区域内“小广告”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开展“洁净家园”活动。各区(市)要结合文明城市测评,积极开展“洁净家园”活动,组织街道(镇)及社区动员居民群众、院校学生、干部职工等成立志愿者队伍,参与清理“小广告”活动。各街道(镇)及社区开展清理“小广告”志愿活动,每月至少组织1次以上。要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组织各街道(镇)按照“两有一无”标准(即:有便民张贴栏、有专业和志愿清理队伍、无非法“小广告”),开展“无非法小广告小区”创建活动,对经检查验收且符合标准的,将给予挂牌表彰。同时,坚持疏堵结合,在每个居民小区至少规范设置1处公共信息资料发布(取阅)栏,并落实好定期清除保洁责任。

执法部门提醒,制贩、购买和使用假证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扰乱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涉黄涉赌行为扰乱治安秩序,乱贴乱画行为损害市容秩序,对上述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严管重罚,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经营单位、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渠道发布信息,共同抵制非法“小广告”,携手一道守护美丽城市家园。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傅春晓 通讯员 张君 周欣)

【新闻链接】

1.《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城镇容貌管理”第2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49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消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51条中第十款规定: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4.《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11条中第八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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