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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车当心“AB合同”

核心提示: 别被AB版合同“瞒天过海”。

二手车交易日益火爆,丰台区的几家二手车市场过去三年的交易量占全市交易总量的70%,驻场从事中介经纪二手车业务的中小企业商户多达700多家。丰台法院发现,有关二手车的纠纷也越来越多,“AB合同”是一个重要原因。

别被AB版合同“瞒天过海”

法院统计,近三年,共受理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01件,其中2016年收案16件,2017年收案35件,去年收案50件,呈逐年增长趋势。造成纠纷的最大原因就是合同主体不规范,形成“AB版合同”。

法官介绍,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纪公司在二手车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应有三种:一是居间人,二是行纪人,三是代理人。与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类似,经纪公司应以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出现在合同中,以标的物交易差价或交易佣金作为收益。因我国对机动车这种特殊动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以北京为代表的地区对小客车实行指标管理,即交易双方需要同时具有指标方具备交易资格,但经纪公司面对大量交易需求和交易机会,为了最大程度达成交易,降低时间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往往采取购买或租用指标的方式持有指标所有人的身份证和购车指标等手续性文件,同时以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的身份面对购车人进行交易。被租用指标的指标持有人作为常用中间人俗称“背指标”。

更重要的是,因登记车主实际并不参与或无法到场参与真实交易,只是以登记车主的形式存在于整个二手车交易中,而作为真实交易的一方的经纪公司则将自己置于出卖人的地位,从而形成实践中常见的两个同时存在的AB版合同:A版为买方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 《二手车买卖协议》,B版为《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同时存在AB版合同容易引发合同约定内容冲突导致当事人信赖利益落空。如A版合同约定不确保车辆公里数,B版合同约定确保公里数,在约定内容冲突的情形下,当事人依据B版合同要求A版合同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明显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当心“空白格”

据审判实践,目前在购车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形成纠纷的案件,购车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大多采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监制的《二手车买卖协议》,该合同范本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对规范双方尤其是经纪公司的交易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法院发现,经纪公司对于范本合同的使用存在规避行为。具体表现为对范本列明的条款不予勾选,不作出具体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范本明确载明当事人应当填写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基本信息,但经纪公司往往只填写车牌号和车辆型号,而车辆扣押证明、保险记录信息等一般记载的都是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票上一般显示的是变更前号牌号码,这样就导致无法在无号牌或变更号牌时对交易车辆的信息进行一致性审查和比对,车辆状况无法准确查明。

法院建议

买二手车尽量选择先行赔付条款

对于买家,法院建议,购车人应注意自己签署合同的相对方信息,如果发现存在AB版本不同合同,应对其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尤其是要确保核心质量条款清楚、明确。而且,应尽量选择先行赔付条款,作为有效维权途径,并将合同文本提交旧机动车市场备案,同时将车款交付市场。法院还表示,法院会及时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方便购车人在购车前了解相关公司的涉诉状况,签订合同前,建议购车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经纪公司或其他合同主体的涉诉信息,特别是败诉信息及原因,有效筛选诚信交易对象。(记者 高健 实习生 郭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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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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