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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布地下空间开发管理条例:将实行"确权登记"

本报2月11日讯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为适应新时期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推进青岛地下空间科学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形成了《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草案中涵盖了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目的、依据和原则,同时对地下空间规划制定、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以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草案指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 (构 )筑物将进行权属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分层建设的地下空间,需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

据了解,在登记程序方面,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持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权属来源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 “地下空间”,并按规划要求注明用途。属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连通通道等公共设施,不得进行分割登记。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地下工程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擅自堵塞地下公共通道及出入口妨碍安全疏散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性质或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程序,截至3月3日,在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市民可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征询链接,或者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交通处。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55号,联系电话:15726232016,电子信箱:ghjszc@qd.shandong.cn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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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荣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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