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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公布

12月14日,青岛政务网正式发布《青岛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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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细则,青岛将适度放宽城区、大幅放宽新区、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积分落户

落户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积分落户卡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一)积分落户卡;

(二)不动产权证;

(三)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

(五)亲属关系凭证;

(六)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落户人员经批准同意的,凭以下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其中,省外人员应当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政策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以按照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新区。

落户实施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局核准:

(一)产权人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

(三)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

(五)亲属关系凭证;

(六)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新区在人才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方面,同等享有城区落户政策。其中,人才引进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来源: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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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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