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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贷款新规明年起施行 四种情形不认定次数

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保证贷款期限变更业务顺利开展,12月4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近日,该中心下发了三个通知,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以及贷款期限变更等业务和问题,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贷款

申贷条件:公积金须连续缴满一年

根据通知,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包括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须符合上述基本申贷标准,方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对于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通知规定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可根据单位缴存情况等相关信息,要求职工追加提供工资收入证明(记载工资的银行明细、银行存折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下同)、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证明材料,并据以认定缴存基数。

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调高后的缴存基数高于工资收入的,按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若缴存关系与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情况不符,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账户余额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贷款次数:以职工家庭为单位认定

根据通知,一般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

在特殊情形下这样认定:借款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婚后配偶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该种情形下,借款人在结清首次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前分别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三次贷款。

贷款期限:想变更需符合六项标准

根据通知,贷款期限变更受理标准包括六项: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

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无不良还款记录,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贷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提供导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

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变更。

贷款期限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即商品住房30年,二手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匹配利率

对于贷款期限变更后贷款利率执行标准,记者了解到,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

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

对具备将预抵押转为正式抵押条件的,要按照区域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及时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简称“预抵押变抵押”),应要求并协助抵押当事人(借款人、抵押人)按预抵押变抵押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办理,防止预抵押风险的发生。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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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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