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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优抚对象享养老优待服务政策

青岛市昨天出台了《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养老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养老优待服务,其中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和集中供养等补助。

具有青岛市户口,且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不受年龄限制)、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可以申请享受优抚对象养老优待服务。建有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的区(市),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要以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集中养老为主,养老服务标准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执行。没有建设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的区(市),或者建有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但资源不足的,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服务的形式,保障符合条件优抚对象的养老需求。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集中养老或居家分散养老,两种养老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青岛市规定,对居家养老不能自理的给予每人每月90个小时、半自理的给予每人每月60个小时的服务时间,每小时补助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补助。符合养老优待条件的优抚对象入住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地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养老机构补助。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需要集中或分散养老的,由本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集中养老或居家分散养老服务申请。优抚对象在青岛市范围内需要跨区(市)集中养老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养老机构必须是实际居住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具体结算方式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实际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商办理。在青岛市之外养老的优抚对象,暂不补助。(来源:青岛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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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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