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幼儿园验收不合格,房产项目将不予验收

来源:齐鲁壹点    更新时间:2018-10-02 09:02  

近年来,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者规划不落实、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问题突出,造成了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加剧了“入园难”“入园贵”矛盾。9月2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方案中,对五种情形的整治任务分别进行了分工: 

一,未规划幼儿园的。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

二,规划幼儿园不足的。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县(市、区)政府协调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三,建设不到位的。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四,移交不到位的。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校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使用不到位的。对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做好幼儿园教职工核编工作。

根据方案要求,将加大监督管理。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套建设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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