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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公益慈善事业或将免缴个税

更新时间:2018-09-03 17:54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今天下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做草案二审稿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草案一审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意见提出,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

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民政部2010年7月共同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来源:民政部官网